2024年11月7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郎酒公司诉夜郎古酒业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方面需立即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夜郎春秋”白酒。
2.被告方面需就商标侵权行为赔偿郎酒方面经济损失1.95亿元,并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方面100万元。
3.被告方面三家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一审判决公布后,引起社会各界热议。诸多律师、知识产权行业从业者、民众等纷纷对此发表看法。
曾参与起草《商标法》《专利法》的法律专家魏启学认为,在判断商标是否侵权时,一审法官应从商标的外观、发音、含义等多维度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而不能仅仅抓住“郎”。“夜郎古”整体上与“郎”不一样,且两者的包装、瓶身设计在市场上也不发生混淆。因此,一审法官对事实认定有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杨明认为,该案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缺乏逻辑和常识,一审判决用“综合认定”一语带过,难以令人信服。
【原被告情况一览】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古蔺郎酒庄园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号:230457
申请时间:1984年11月28日
注册时间:1985年7月30日
被告:贵州省怀仁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泸州老酒网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号:4991740
申请时间:2005年11月9日
注册时间:2011年7月28日
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①“夜郎古”商标带“郎”字,故意攀附“郎”商标声誉。
②夜郎古酒业等公司在“夜郎古”商标之后加注商品通用名称“酒”,构成不规范使用。
①彼此商标中的“郎”字,背后的文化内涵不同。“郎”酒的成名与其位于古蔺县二郎镇有关。“夜郎古”的名称来源于贵州夜郎文化,贵州也有夜郎镇。
②在商标后加注商品通用名称符合酒类标签使用规范和行业惯例,且原告也在其“郎”“青花郎”“红花郎”等注册商标后加注“酒”字使用。
①从社会公众认知来看,“夜郎”为固定词汇,“夜郎古”为臆造词汇。白酒强调年份属性,古为形容词,“夜郎古”与酒连用,会误导公众认为其是“夜郎—古酒”,而非“夜郎古—酒”。
②第230457号“ 郎”商标经过持续宣传、使用,已在白酒领域构建起与原告之间的特定联系,显著性极强,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相关文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与原告的权利商标产生误认。
③对被告关于本案应考虑老字号商标共存的主张,泸州中院认为,“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文字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客观上也无法避免相关公众混淆。“夜郎古酒”标识最早使用时间为2017年,并未与原告白酒产品形成足以区分的市场格局,现有证据亦表明相关公众已就二者发生了混淆,因此本案应认定商标共存的意见不成立。
④在被告夜郎古酒业公司登记注册时,被告的“夜郎古”商标尚未申请注册;被告享有“夜郎古”商标专用权,也不能表明其使用该标志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具有正当性。因此被告夜郎古酒业公司、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被告夜郎古酒新零售公司辩称其使用自有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意见不成立。
❶商标菌认为,某些字眼与特定的行业、产品、服务相结合,确实会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效应。“夜郎古”酒确有“夜郎-古酒”之嫌。商标持有人在使用此类商标时,有责任将注册商标与行业通用名称分割开来,而不是借此加以误导。
❷“夜郎古”因含“郎”字,便称其会与“郎”产生误认。对此,商标菌不敢苟同。“夜郎古”与“郎”在外观、发音、含义等方面差别明显,完全可以区分,并不属于近似商标。
❸泸州中院判决让被告三家企业改名,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郎”字。商标认为此判决非常荒谬。即便“郎”酒品牌享誉世界,其也无权垄断“郎”作为通用汉字在企业名称上的使用。如果根据泸州中院的判决推演,商标菌认为,单字注册成商标,易造成社会公众权利受损。现代汉语常用汉字3500个左右,大公司若将非常常用的单字注册成商标,就很有可能导致其他企业“无字无词可用”!鉴于此,商标菌认为,因注册商标“郎”判决三家含有“郎”字的被告企业更名,此举非常不妥。
❹“夜郎古”作为已经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通过了国家商标局的审核,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有权使用该商标进行生产、宣传、销售相关产品。泸州中院的判决剥夺了注册商标的权利,有损法律尊严,易导致各行各业的注册商标持有人对商标使用的担忧。
根据《商标法》规定,可以对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商标菌认为,原告方面可以对被告的“夜郎古”商标申请无效。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合法的审判,如果商标被判无效,原告也只能在判决生效开始后对被告的后续生产、宣传、销售进行再诉讼。在商标有效期间,合法的使用不应该被添加罪名。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夜郎古酒业发布声明,表示对判决结果失望,将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各位读者,针对此案,你们有何见解,欢迎发表各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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